(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朱七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