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黄强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02-1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魏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殷建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殷建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强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强妹,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黄强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上海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黄强妹银行存款12258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上海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钢管有限公司、黄强妹银行存款12258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琳审 判 员 杜 健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钰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