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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樊通福与被告莱茵帝得电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通福,南京市莱茵帝得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樊通福,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广萍,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莱茵帝得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891205-5,以下简称莱茵帝得电梯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工业园聚缘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前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通福与被告莱茵帝得电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通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受。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