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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弋长生与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长生,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弋长生。被告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朱亚伟。委托代理人李广辉。原告弋长生诉被告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下称攀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弋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攀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弋长生诉称:2013年10月17日,攀峰公司向我借款180万元。2014年6月21日,攀峰公司向我借款100万元。催收未果,起诉要求攀峰公司偿还借款280万元。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弋长生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书证:1、2013年10月17日攀峰公司出具的借条1份、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2013年10月17日攀峰公司借款180万元。2、2014年6月21日攀峰公司出具的借条1份、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2014年6月21日攀峰公司借款100万元。被告攀峰公司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张荣华帐户转给朱亚伟180万元。同日,攀峰公司给弋长生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是:今借到弋长生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正,此款月利按3%计算。借条上朱亚伟签名并加盖攀峰公司印章。2014年6月21日,弋长生帐户转给朱亚伟100万元。同日,攀峰公司给弋长生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是:今借到弋长生人民币壹佰万元正,此款月利按3%计息,借期6个月,每季度付一次息。借条上朱亚伟签名并加盖攀峰公司印章。2015年3月17日,朱亚伟委托代理人李广辉到法庭查看了借条复印件,签注认可借条原件。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偿付借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弋长生借款合计2,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凤全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