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彭振东与陈晋江、陈大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东,陈晋江,陈大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彭振东,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被告陈晋江,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陈大国,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振东诉被告陈晋江、陈大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振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振东负担。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