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彭振东与陈晋江、陈大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东,陈晋江,陈大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彭振东,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被告陈晋江,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陈大国,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振东诉被告陈晋江、陈大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振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振东负担。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