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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金霞与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霞,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霞,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被执行人刘小红,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1120-1号冻结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刘小红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城关分理处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