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金霞与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霞,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霞,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被执行人刘小红,女,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1120-1号冻结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刘小红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城关分理处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