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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某某与姜某某承揽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东伟,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上诉人熊某某因承揽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