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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甲庆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41号原告魏甲庆,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368-1。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魏甲庆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甲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煜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