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全松犯贩卖毒品罪、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川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金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全松,绰号杨铁人,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发明,四川梨乡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全松犯贩卖毒品罪、重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琼、廖学姚,书记员秦怀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全松及其辩护人杨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全松从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后,先后多次以包裹的形式由成都至金川县的客车购买冰毒、麻古。麻古用于被告人杨全松自己吸食,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还以牟利为目的,以每袋(0.3克)200元至300元的价格卖给金川县的谭某某、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候某、胡某、刘某某等人,共计7克。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杨全松与贩毒者联系购买毒品后,于8月24日凌晨1时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川县支行ATM机汇款3900元。后在金川县金川镇龙王庙“好又来”旅馆内准备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全松居住的旅馆房间内当场查获了吸毒工具等,并从其身上及其驾驶的川U50X**车辆上查获冰毒4.9克,麻古1粒;当日下午公安干警在从成都到金川县的川U65X**客车上扣押被告人杨全松购买的冰毒23.4克,麻古2粒。二、重婚罪被告人杨全松与金川县勒乌乡云盘村二组村民唐某某于1988年12月31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于2012年开始同吉某某以夫妻名义先后在金川县金川镇龙王庙等处租房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冰毒、麻古、电子秤、塑料包装袋、锡箔纸、吸管等物证;2.银行汇款记录、归案经过;3.户籍证明;4.谭某某、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候某、胡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杨全松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检验、检查、搜查笔录及照片;8.结婚登记证明。被告人杨全松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另查获28.3克,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全松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全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上除在班车上和被告人车上查获的28.3克外,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了7克毒品;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属于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未对毒品纯度做出鉴定,按照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应视为纯度明显偏低,从轻处罚;4.被告人杨全松所购买的毒品大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应从轻处罚;5.认定被告人杨全松犯重婚罪的证据不充分。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全松从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后,先后多次以包裹的形式由成都至金川县的客车购买冰毒、麻古。麻古用于被告人杨全松自己吸食,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还以牟利为目的,以每袋(0.3克)200元至300元的价格卖给金川县的周某某、韩某某、候某、胡某、谭某某。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杨全松与贩毒者联系购买毒品后,于8月24日凌晨1时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川县支行ATM机汇款3900元。后在金川县金川镇龙王庙“好又来”旅馆内准备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锡箔纸、吸管等吸毒工具,并从其身上及其驾驶的川U50X**车辆上查获冰毒4.9克,麻古1粒;当日下午公安干警在从成都到金川县的川U65X**客车上扣押被告人杨全松购买的冰毒23.4克,麻古2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提取的冰毒、麻古、电子秤、塑料包装袋、锡箔纸、吸管、手机三部等,证实被告人杨全松购买和吸食及贩卖毒品的事实;2.银行汇款记录,证实被告人杨全松购买毒品的事实;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全松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全松系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事实;3.证人候某、周某某、谭某某、韩某某、胡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全松贩卖毒品的事实;4.被告人杨全松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吸食、贩卖毒品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事实,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5.现场勘验、现场搜查、检查等笔录,证实被告人杨全松实施贩卖毒品的地点和现场方位及贩卖工具等,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6.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全松处依法扣押的28.3克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事实;7.认罪书,证实被告人杨全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以上证据,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证据间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重婚罪被告人杨全松与金川县勒乌乡云盘村二组村民唐某某于1988年12月31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于2012年开始同吉某某以夫妻名义先后在金川县金川镇龙王庙等处租房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吉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全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的事实;证人唐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与唐某某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杨全松与吉某某在金川县金川镇龙王庙共同租赁住房的事实;3.吉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其与被告人杨全松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且有共同的经济生活的事实;4、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杨全松与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以上证据,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证据间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全松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笨丙胺28.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杨全松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杨全松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全松犯贩卖毒品罪、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杨全松贩卖毒品35.3克,其中贩卖7克毒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以实际查获的28.3克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查证属实的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杨全松贩卖毒品中有以贩养吸的情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全松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全松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上除在班车上和被告人车上查获的28.3克外,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了7克毒品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全松所购买的毒品大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全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8.3克,麻古3粒,电子秤、塑料包装袋、锡箔纸、吸管等贩毒和吸毒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真琼审 判 员 欧阳丽人民陪审员 田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额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