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强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强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戴丽芳,姜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碧溪。法定代表人戴丽芳。被执行人常熟市强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法定代表人叶建强。被执行人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港南村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卜颂建。被执行人戴丽芳。被执行人姜卫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强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戴丽芳、姜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一、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60万元,利息136724.02元,合计3736724.02元(截至2013年11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给付律师费84334元。二、常熟市强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对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戴丽芳、姜卫红对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789元由常熟市依佩伶毛衫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强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本院拍卖成交,款项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常熟市依佩伶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戴丽芳、姜卫红名下资产均设立抵押权且被他案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