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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马国良与王广巨、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良,王广巨,韩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马国良,农民。被执行人王广巨,农民。被执行人韩秀梅,农民,马国良与王广巨、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29400元,并由负担案件受理费4246元,保全费2520元。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人韩秀梅名下的保定市复兴路世纪华庭22号2单元1601室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广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此对查封的房产暂不能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执字第13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王国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国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