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毕某某、姜某某。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杨某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吉房权通字第16687号,面积64.3平方米)过户更名为杨某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