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百香、周可易与周可易、姜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香,周可易,姜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张百香。委托代理人:章献彪。委托代理人:胡丽丽。被告:周可易。被告:姜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香与被告周可易、姜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可易、姜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百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可易、姜美霞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张百香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