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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百香、周可易与周可易、姜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香,周可易,姜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张百香。委托代理人:章献彪。委托代理人:胡丽丽。被告:周可易。被告:姜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香与被告周可易、姜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可易、姜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百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可易、姜美霞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张百香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