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志明与胡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胡良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2号原告:徐志明。委托代理人:胡建强(特别授权),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胡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明与被告胡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明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良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明撤回对被告胡良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志明负担。审 判 长 蓝仙明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邵君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