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卡地尔f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与巴楚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巴楚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5)喀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地尔·那斯日,男,维吾尔族,现住巴楚县。(系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布合丽其·吐来克,女,维吾尔族,现住巴楚县。(系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母亲)委托代理人:伊斯拉伊力·艾麦提,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楚县公安局。住所地:巴楚县团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新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阿卜杜马木提·莫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买买提沙力江·赛来义,该局副局长。上诉人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因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及委托代理人伊斯拉伊力·艾麦提和被上诉人巴楚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阿卜杜马木提·莫明、买买提沙力江·赛来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楚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儿子阿卜杜外力·卡迪尔于2008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巴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09年9月3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09)巴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阿卜杜外力·卡迪尔有期徒刑10年,阿卜杜外力·卡迪尔不服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喀刑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发回巴楚县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7月9日,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在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自称身体不适,将情况告知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送到巴楚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1、发烧型伤寒;2、急性肠炎,一级呼吸衰竭。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治疗。2010年7月15日,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又将自己感到身体发抖、寒冷等情况告诉看守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再次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送到巴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7月16日,巴楚县人民医院因查不清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病情,要求其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因当天巴楚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已经外派出差,巴楚县公安局用单位的警车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送往上级医院检查治疗。车辆行驶至伽师县西克尔镇时,因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病情有变化,看守所工作人员将其带到西克尔镇卫生所进行抢救治疗,并借了一个氧气罐,因车厢内装不下氧气罐,便让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躺在车斗上输氧,车辆继续开往喀什。同时,看守所工作人员用电话向克州医院急救中心求助。车辆驶过克州格达良收费站时,急救车到了,经医生检查,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已经停止呼吸。巴楚县看守所在押病人治疗登记表记载,2010年7月2日至7月14日由看守所的医生对阿卜杜外力·卡迪尔检查治疗九次。2010年7月9日巴楚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带到巴楚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2010年7月13日巴楚县看守所工作人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带到巴楚县人民医院抽血化验。巴楚县人民医院2011年8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2010年7月16日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转院当天,巴楚县人民医院唯一的一辆救护车外出送病人未归,当天无法安排救护车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送往喀什医院转院治疗的事实。巴楚县公安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喀什地区的鉴定机构派法医对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尸体进行检验,法医检验后,认为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身体表面没有任何异常,后按规定对尸体解剖时,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父亲卡地尔·那斯日、母亲布合丽·其吐来克等亲属拒绝对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进行医学解剖检查,并于2010年7月17日签字确认。对法医进行体外检查后确认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尸体上没有伤痕的检查意见没有异议。巴楚县人民检察院2012年2月2日对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死因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证实巴楚县公安局在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在看守所患病期间,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了监管职责并根据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病情变化,采取了相应的检查治疗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2011年8月22日,对卡地尔·那斯日申诉案件作出终止调查报告,认为申诉人卡地尔·那斯日提出的巴楚县检察院监所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阿布杜外力·卡迪尔在押期间得了病,由于看守所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检察人员监管力度不足,有关监管部门未及时对其进行治疗等原因导致其人死亡认为巴楚县检察院、巴楚县公安局存在严重的渎职情形,请求对负责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申诉人卡地尔·那斯日的申诉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巴楚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及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巴楚县公安局在履行侦查职责期间,对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的程序合法。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被羁押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期间,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依法正常履行了看管职责。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在看守所患病期间,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2010年7月2开始,看守所医生为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诊断治疗并配送药物,同年7月9日,看守所工作人员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带到巴楚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巴楚县人民医院经诊断称,阿卜杜外力·卡迪尔患伤寒,上呼吸道感染。后看守所医生根据医院对病人输液的建议,按照医生的指导对其进行治疗;因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病情未好转,7月13日,看守所工作人员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带到巴楚县人民医院抽血化验,并在看守所按照医院的医嘱对其进行治疗;7月15日看守所医生赛买提·努来克给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输液之前向其询问病情,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告知赛买提·努来克自己整夜拉肚子,冷得发抖。后看守所医生赛买提·努来克把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病情向该所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当天把其送至巴楚县人民医院传染科对其进行治疗。2010年7月16日巴楚县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向看守所工作人员说明,经检查,对病人病情诊断不清,建议把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转送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因当日巴楚县人民医院急救车外出执勤,为争取治疗时间,看守所工作人员用看守所的车辆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送往喀什地区人民医院。行驶至伽师县西克尔镇时,因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病情有变化,看守所工作人员将其带到西克尔镇卫生所进行抢救治疗,并借了一个氧气罐,因车厢内装不下氧气罐,便让阿卜杜外力·卡迪尔躺在车斗上输氧,车辆继续开往喀什。同时,看守所工作人员用电话向克州医院急救中心求助。车辆驶过克州格达良收费站时,急救车到了,经医生检查,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已停止呼吸。综上,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在阿卜杜外力·卡迪尔患病期间,为其检查治疗,并多次带往巴楚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履行了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职责。巴楚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用单位车辆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送往喀什地区人民医院治疗的途中,根据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病情变化,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无不当,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要求巴楚县公安局因失职造成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在看守所中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90486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巴楚县公安局辩称,被告单位在阿卜杜外力·卡迪尔患病期间,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其积极诊断治疗,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死亡与被告单位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尸体交给其家属后,因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父亲亲属拒绝对尸体进行医学解剖检查,巴楚县人民检察院派工作人员到死者家属家中做工作,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告知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亲属,只有让法医进行医学解剖检查,才能查明死亡原因并做出结论,但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亲属拒绝进行医学解剖检查。2010年7月17日,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父亲卡地尔·那斯日、母亲布合丽其·吐来克等亲属在证明上签字确认,拒绝对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尸体进行医学解剖检查,对法医进行体外检查后确认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尸体上没有伤痕的检查意见没有异议。因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父亲卡地尔·那斯日、母亲布合丽其·吐来克等亲属拒绝对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尸体进行医学解剖检查,导致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死亡原因未经过医学检查予以确定,从而致使巴楚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与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无法确定,对此,阿卜杜外力·卡迪尔的父亲卡地尔·那斯日、母亲布合丽其·吐来克等亲属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程序违法,巴楚县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在巴楚县具有巴楚县县委常委的身份,赔偿客体是巴楚县财政局,巴楚县法院在此情况下审理此案会影响到公正判决,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交其他法院审理,巴楚县法院没有接受上诉人的意见,本案应定性为国家赔偿案件,但是一审法院开庭一直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程序错误;2、原审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没有尽到职责,但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尽到职责作出错误判决。故请求指定其他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公正判决。巴楚县公安局服从一审判决。本案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起诉巴楚县公安局的主要理由是,其儿子阿卜杜外力·卡迪尔在巴楚县公安局羁押期间患病后死亡。上诉人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认为巴楚县公安局对其儿子救治期间未尽职责、有过错应当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巴楚县公安局在救治、治病、抢救的过程中存在未尽职责,不符合诊疗程序的证据。相反诉讼中,巴楚县公安局在一、二审中均提供了给其儿子救治、治病、抢救的证据,证明巴楚县公安局在救治、治病、抢救过程中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同时巴楚县公安局还提供了对上诉人所作的谈话笔录,证明在上诉人儿子死后要求对其儿子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亡的真正原因,但是上诉人予以拒绝,同时承认其儿子是患病死亡,与巴楚县公安局无关,不应当承担其儿子死亡的赔偿责任。另作为当时的监管部门,巴楚县检察院及喀什地区检察分院也对上诉人儿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认为巴楚县公安局在救治、治病、抢救的过程中履行了职责,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上诉人上诉主张的巴楚县人民法院受巴楚县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纯属上诉人的猜测和臆想,原审将本案定性为行政赔偿纠纷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要求鉴定机构对其儿子在巴楚县公安局羁押期间救治、治病、抢救的过程进行鉴定,以查明巴楚县公安局在救治、治病、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申请,不予采纳。理由是上诉人儿子死亡的原因现已无法查清,鉴定结论本身并不能证明是何原因造成上诉人儿子的死亡或者上诉人儿子死亡与救治、治病、抢救有关联。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100元,由上诉人卡地尔·那斯日、布合丽其·吐来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  钧审 判 员 阿迪力江代理审判员 米热古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汤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