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红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红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8月25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高某,男,出生于1983年8月17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永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