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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红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红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8月25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高某,男,出生于1983年8月17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永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