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六特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甫波 XX胜 376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甫波,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江甫波,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兴隆村肖家寨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010200836。被执行人XX胜,男,1994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9号。身份证号码:52020319720903023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甫波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XX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胜在送达之日:(1)由被执行人XX胜偿还申请执行人江甫波借款4.62万元。(2)执行费593元,共计人民币4.67935万元。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XX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甫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XX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永全审判员 :陈开友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