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振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