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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齐美珍与方伟华、方华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美珍,方伟华,方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1061号申请执行人齐美珍。被执行人方伟华。被执行人方华美。齐美珍与方伟华、方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熟虞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方伟华归还齐美珍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齐美珍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方华美对方伟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780元,由方伟华、方华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齐美珍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