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苟瑶与武汉欧泉美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瑶,武汉欧泉美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苟瑶,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7日。被告武汉欧泉美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瑶与被告武汉欧泉美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瑶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苟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赖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