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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占双、陈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占双,陈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梨树县梨树镇。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昶文,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徐占双,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陈淑清,女,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占双、陈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占双、陈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