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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琛与被告李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王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4年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经人介绍于2009年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过完春节被告因双方生气后被告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2012年生育女儿王某乙。2012年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份、平舆实验小学证明一份、平舆县人口计生委证明一份、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带女儿离家出走长期分居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女儿抚养问题,因婚生女儿现下落不明,本院不宜作出处理,待其有下落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朱文靖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