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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沈海勇与王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海勇,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16号原告沈海勇,无业。被告王兵,无业。原告沈海勇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以原告沈海勇之子系该院干警,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沈海勇之子系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干警,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涟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赵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