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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马景书与周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4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景书与被执行人周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广辉未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广辉纳入失信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灿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