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迅达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书(2015)未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西安市迅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号。注册号610135100001523。法定代表人尚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文胜,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勃,男,1984年4月27日,汉族,司机。被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西环路中段西侧。注册号610524100000919。法定代表人杨全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渭清路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五层。注册号610500200004011。法定代表人秦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秦州,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内。原告西安市迅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迅达公司)与被告马勃、被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阳物流公司)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文胜,被告合阳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康、被告马勃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秦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迅达公司诉称,2015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马勃驾驶被告合阳物流公司所有的陕EA7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其雇佣的司机李战忠驾驶的陕AT12**号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所有的陕AT12**号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对该事故造成车辆的损失拒不配合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修车费、拖车费、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及其他损失共计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合阳物流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其已为陕EA77**号肇事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应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被告马勃辩称意见与被告合阳物流公司答辩意见相同。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经过属实,其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愿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及商业险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及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费不在理赔范围内,其不予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马勃驾驶被告合阳物流公司所有陕EA77**号车辆沿太华路与凤城二路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原告所有的陕AT12**号车相撞,致陕AT12**号车辆受损,车内人员受伤。原告为此垫付司机及乘坐人员救护费240元,陕AT12**维修费用9532元,评估费333元。同时查明,陕AT12**��辆系营运车辆,原告实际产生车辆停运损失费9000元。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认定,被告马勃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系陕EA77**号车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人。陕EA77**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合阳物流公司名下,被告马勃系雇佣司机。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保单批号、医疗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赔偿限额的损失按事故责任分担,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属于事故责任人投保的商业三责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该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作为本案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事故产生救护费240元,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项限额内全额赔偿。陕AT12**维修费用9532元,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超出的7532元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全额赔偿原告。就原告主张评估费333元、车辆停运损失费9000元,不属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由被告合阳物流公司向原告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西安市迅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损失9772元;二、被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西安市迅达出��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费及评估费9333元;二、驳回原告西安市迅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勃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第一项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