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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步权与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步权,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吴步权。被告: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步权与被告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步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吴步权负担。审 判 长  陈兴旺人民陪审员  包蒙远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