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步权与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步权,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吴步权。被告: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步权与被告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步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吴步权负担。审 判 长 陈兴旺人民陪审员 包蒙远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