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与兰方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兰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鹤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住房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宝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兰方。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住房罚决字[2014]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因兰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的《鹤住房罚决字[2014]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作出的《鹤住房罚决字[2014]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作出的《鹤住房罚决字[2014]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作出的《鹤住房罚决字[2014]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作出的《鹤住房罚决字[2014]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鑫审判员 司尚迅审判员 郭培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穆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