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