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庆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401号罪犯邓庆明,男,汉族,出生于1940年1月6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00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庆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庆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庆明被监狱认定为一级老犯,但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现获监狱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邓庆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重庆市三合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针对幼女性侵害犯罪以及系一级老犯等情况,并结合其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庆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