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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孙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郭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孙某某150元。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