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孙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郭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孙某某150元。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