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崔占华与蒋红梅、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华,蒋红梅,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崔占华,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蒋红梅,女,汉族,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汪清县。被告方强,男,汉族,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占华诉被告蒋红梅、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相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