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崔占华与蒋红梅、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华,蒋红梅,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崔占华,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蒋红梅,女,汉族,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汪清县。被告方强,男,汉族,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占华诉被告蒋红梅、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相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