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礼云申请执行张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云,张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令,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礼云与被执行人张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令作为张泽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了张泽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2幢5层C号住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屋。在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张礼云与被执行人张令自行协商将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2幢5层C号住房以46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礼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张泽名下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2幢5层C号住房折价46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礼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