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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太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267号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7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689-4。法定代表人姜宁。被告白太林,男,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