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茹与张清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茹,张清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陈茹,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清宇,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姚少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庆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茹诉被告张清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清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茹提出撤回对张清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茹撤回对张清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