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卫某,男,汉族,1944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鸿飞,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小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