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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吉兰与杨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吉兰,杨绪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于吉兰,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杨绪凯,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于吉兰与被告杨绪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绪凯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