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蒲某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委托代理人刘琦,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