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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潘某某等人与樊某某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何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赔偿款447720元;(二)执行费661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某某已彻底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与申请人谈话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