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周雪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松,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伟,系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新联都超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实体纠纷已解决,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泉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