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周能文与洪涌生、吴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能文,洪涌生,吴丽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周能文。委托代理人:黄旭美,浦江新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涌生。被告:吴丽琳。原告周能文与被告洪涌生、吴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叶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八十万元整,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由被告洪涌生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一直未果。原告现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原告周能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洪涌生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的事实。2、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转账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周能文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给洪涌生的事实。3、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洪涌生、吴丽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洪涌生与被告吴丽琳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5日,被告洪涌生向原告周能文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洪涌生账户。后被告洪涌生归还了200000元,剩余800000元未归还,由被告洪涌生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本院认为:原告周能文与被告洪涌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洪涌生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洪涌生与吴丽琳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归还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洪涌生、吴丽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洪涌生、吴丽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能文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洪涌生、吴丽琳承担。被告洪涌生、吴丽琳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虞秀丽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