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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林波与吴永茂、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波,吴永茂,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林波。被执行人吴永茂。被执行人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茂,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波与被执行人吴永茂、山东永富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学 东审 判 员 王 金 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洪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