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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守亮与王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亮,王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张守亮。被告:王德忠。原告张守亮与被告王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守亮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王德忠向原告借款47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00元及利息11280元。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王德忠的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补充材料确定上述被告住址,亦未交费进行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守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退还给原告张守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毛力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