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胡仁福与邓双成、刘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双成。委托代理人彭子军,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仁福。原审被告刘建新。原审被告王燕明。再审申请人邓双成因与被申请人胡仁福、原审被告刘建新、王燕明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双成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7.6万元不是胡仁福通过张某支付的借款,而是何春红因业务往来的付款。(二)原审程序违法,证人张某未到庭质证。(三)张某的证明及网上付款单是伪造的。(四)原审认定胡仁福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不足。邓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邓双成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但在审查期间其并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本院在审查时,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也看不出是何春红付给邓双成的转帐,只能证明邓双成帐户上于2011年6月23日进帐7.6万元,故其这一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邓双成申请再审又称,张某未到庭质证,其提供的证明是伪造。经查原审卷宗,一审时,胡仁福提供了张某的证明及张某从网上银行转帐给邓双成的凭证,二审时又提供了建行台北一路分理处的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张某向邓双成帐上汇款7.6万元的事实。邓双成申请再审还称张某的证明及网上付款单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邓双成申请再审还称,原审认定的胡仁福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不足。经查,该事实有张某的证明及张某从网上银行转帐凭证、二审时提供的建行台北一路分理处出具的交易记录明细可以证实胡仁福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综上,邓双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双成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苏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琚兆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