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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英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南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