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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英齐和孟庆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齐,孟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周英齐,女。被执行人孟庆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英齐与被执行人孟庆金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英齐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孟庆金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