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其生与山东信联建设集团华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其生,山东信联建设集团华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赵其生。被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华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朱传和,执行董事兼经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莱城民重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917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4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4266.8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