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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魏龙等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方方,魏龙,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方方,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龙,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16层01、02、03、05、06、08单元及17层01、02、03、08单元。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上诉人罗方方、魏龙与被上诉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罗方方、魏龙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方方、魏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瑞华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希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