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昌豪与陈佐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豪,陈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770号申请执行人陈昌豪。被执行人陈佐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昌豪被执行人陈佐金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8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