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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伟国与于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伟国,XX,于喜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伟国,男,53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女,55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喜玲,女,49岁。再审申请人杨伟国、XX与被申请人于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鸡商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伟国、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结清欠款,互不相欠,二、本案争议的款项为业务往来欠款而不是借款,事实上双方有业务往来,互有结算,本案性质应为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三、一审法院一审已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后,被申请人伪造证据,无理无据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其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四、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回避程序,干扰了本案的公正判决。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被申请人于喜玲以一、二审判决正确予以答辩。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审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的争议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在原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民间借贷纠纷,有双方认可的欠条为证。申请人在原一审答辩时并不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只是称欠据已全部还清。其二,申请人称双方有其他经营性业务往来,或者是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关系,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也不能证实被申请人伪造证据,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回避问题,经查,发回重审后,开庭时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不要求回避。故其此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杨伟国、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伟国、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广东审 判 员 :武建明代理审判员 : 吕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