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美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美凤,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美凤。委托代理人龚红春,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蔚,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桂仕。委托代理人陈银。委托代理人吴险峰。上诉人倪美凤与上诉人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丰嘉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倪美凤与骏丰嘉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倪美凤向骏丰嘉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0.49平方米,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76,226.10元。合同签订后,倪美凤付清了全部房款,骏丰嘉公司于2011年3月6日交付房屋,因倪美凤发现系争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同年3月20日骏丰嘉公司向倪美凤收回钥匙,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修复。2011年4月16日骏丰嘉公司又将钥匙交付倪美凤。2012年10月倪美凤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常某,每月租金人民币2,900元。承租人入住后不久即发现房屋、客厅等部位墙角及踢脚线多处渗水,墙面有霉斑出现,为此向物业报修。经物业对下水道疏通后仍有渗水现象。此后渗水现象加剧,倪美凤再次报修,经敲掉卫生间管道井墙面后有大量水溢,但仍未找到原因。2013年8月承租人常某从系争房屋内搬出,不再承租系争房屋。倪美凤为渗水问题多次找到骏丰嘉公司要求赔偿并修复,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2013年11月倪美凤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一、判令骏丰嘉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修复卫生间管道井内漏水点;二、判令骏丰嘉公司对卫生间墙面及地下重做防水层;三、判令骏丰嘉公司对已渗水地板拆除,重现安装新地板;四、判令骏丰嘉公司对霉变渗水墙面铲除后予以修复;五、判令骏丰嘉公司从2013年5月起至修复完工日止,按每月2,900元,赔偿倪美凤租金损失。原审法院审理中,经倪美凤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渗水原因进行检测。该报告分析说明:现场检查发现,被鉴定6号102室(即系争房屋)目前主要存在部分墙面、木地板受潮损坏现象,原因分析如下:一、卫生间淋浴房挡水坎施工不规范。被鉴定房屋卫生间装修时,将淋浴房挡水坎固定在地砖上,该施工做法无法有效抵挡淋浴房生活用水,水全通过淋浴房地砖下部水泥砂浆向外渗出。二、管道井内部管道渗漏。据倪美凤反映,2013年7月装修公司维修人员打开卫生间管道井时,内部有积水溢出,说明该管道井内部管道曾发生渗漏水,水从管道井侧墙底部渗到相邻卫生间淋浴房地砖下部水泥砂浆内,再通过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的淋浴房挡水坎下部向外渗漏。鉴定意见:1.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6号102室房屋部分墙面、木地板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卫生间淋浴房挡水坎施工不规范、管道井内部积水等因素所致。2.102室(系争房屋)墙面、木地板受潮损坏现状影响了倪美凤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修缮建议:(1)卫生间将卫生间淋浴房及洁具拆除,铲除楼面地砖面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及墙面下部瓷砖,安装淋浴房挡水坎,重做找平层待干燥后涂刷专用防水层(挡水坎侧面及顶部均要涂刷,防水层应在四周墙面上翻一定高度),然后恢复原装修,安装淋浴房及卫生洁具。(2)客、餐厅及东卧翻修木地板及相邻踢脚板;四周墙面修粉涂料;拆换损坏木门套侧板。(3)修缮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装饰及家俱的遮盖保护。原审法院审理中,骏丰嘉公司表示同意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但不同意赔偿倪美凤租金损失。倪美凤则坚持要求骏丰嘉公司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另查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四条第三项写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原审法院认为,倪美凤与骏丰嘉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系争房屋经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因卫生间淋浴房挡水坎施工不当、管道井内部积水等因素造成渗漏,影响了倪美凤的居住使用,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应由骏丰嘉公司进行修复。故倪美凤要求骏丰嘉公司对系争房屋渗水部位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骏丰嘉公司的修复方案应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考虑到系争房屋是全装修,因此骏丰嘉公司按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案对渗水部分修复后,仍应将损坏的室内装修按照原状进行修复,以保证倪美凤的正常使用。对倪美凤主张的租金损失,考虑到倪美凤诉前已经过维修及判决后尚需修复,原审法院酌定维修期为三个月,按每个月2,900元的标准由骏丰嘉公司赔偿倪美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倪美凤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古猗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渗水部位进行修复(修复方案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二、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倪美凤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古猗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损坏的装修按原状予以修复;三、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倪美凤租金损失人民币8,700元。倪美凤不服原审法院判决第三项,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对于原审法院确定的租金赔偿标准没有异议,但认为赔偿的租金应当自系争房屋租客因卫生间漏水而拒付租金之日即2013年5月起,计算至房屋修复完毕之日止。上诉人骏丰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第三项,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中约定即使房屋质量有问题,公司仅承担房屋的维修责任,对于补偿费的约定是“0”倍,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不同意赔偿倪美凤租金。本院审理中,倪美凤和骏丰嘉公司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倪美凤认为系争房屋的租客因房屋的卫生间漏水而自2013年5月拒付租金,但对此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于倪美凤所称,租客因房屋的卫生间漏水而自2013年8月搬离系争房屋,同时在原审中提供了有租客签字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完全系因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而由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故原审法院酌定由骏丰嘉公司向其赔偿三个月的租金并无不当。骏丰嘉公司以未约定补偿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倪美凤和骏丰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倪美凤和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志煜审 判 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